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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规
发布时间:2016-10-30 15:06:12

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摘要

    2016101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下面把有关大学生医保的规定摘录如下:

    一、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理疗保险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辖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学生。

    四、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儿童)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学生、儿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五、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未参加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在参保教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教费的,当年91日至12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1日至12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六、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下年度继续使用,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和使用办法由高校自主制定,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七、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大学生因病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户籍地以及外地实习期间,或本市户籍已参保大学生外地实习期间患病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支付标准支付;在户籍地或实习地之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转外就医支付标准支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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