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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采购索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14 18:26:17

食品采购索证制度

一、所索取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1、必须是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所出具的。

2、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所出具的。

3、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食品卫生检验能力的受委托单位所出具的。

二、产口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如为委托单位,须同时加盖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或附认可证明。

三、索取有关证明后,应进行核验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不短于该批产品的保持期,以备卫生行政部门检查。

四、采购鲜()畜禽肉及其制品,应索取畜牧 兽医部门出具的该批食品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五、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应作相关记录。

六、非定型食品及其原料有感官检查验收制并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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